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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如需要,应如何缴纳?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如需要,应如何缴纳?发表时间:2021-05-28浏览次数:460次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如需要,应如何缴纳?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
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
纳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征收
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
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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