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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红的个税问题,必须要清楚这五种情况!

关于分红的个税问题,必须要清楚这五种情况!发表时间:2021-06-16浏览次数:1141次

                                                   关于分红的个税问题,必须要清楚这五种情况!
    情形一:自然人股东分红有20%个税,法人股东分红免税。自然人持股转换为法人持股,可大大降低分红的个税。
    参考: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
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情形二: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的方式间接持股方式。合伙企业能改变个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是合伙企业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功能。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规定:第二十条 投资者
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个人合伙人按分配比例计算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向合伙企业实际管理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合伙人应纳的
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情形三:外籍股东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
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情形四:挂牌公司(新三板)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19年第78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
告》规定: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
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情形五: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为了鼓励股民长线投资、价值投资,出台了差别化交税的政策,也就是股票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分红
免税。
    参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
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
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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